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» 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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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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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ang
(岡山小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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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5-5 22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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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」
@@奢侈稅連結點@@
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(總統100.5.4華總一義字第10000085291號令公布)
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」草案對照表
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」草案總說明
特種銷售稅說帖
特種銷售稅答客問-總則篇
特種銷售稅答客問-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篇
特種銷售稅答客問-不動產(房屋、土地)篇
新聞稿-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」經總統公布
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」今(5/4)日經 總統公布。該條例分總則、稅率及稅基、稅額計算、稽徵、罰則及附則等6章,共26條條文,其主要內容如下:
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小客車、遊艇、飛機、直昇機、超輕型載具、家具及龜殼、玳瑁、珊瑚、象牙、毛皮及其產製品(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)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。
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、產製廠商、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等,明定為納稅義務人,並規範課徵時點,以利徵納雙方依循。
3.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(參照一生一屋規定)、或因調職、自願離職、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購自住房地、作農業使用之農舍、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、強制拍賣、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、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、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、銷售以自住房地拆除改建、合建分屋及都市更新依權利變換所分配取得之房地,列為非屬課稅項目。
4. 對於具重複課稅、運銷國外及獎勵教育、研究或實驗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,訂定免徵項目。
明確訂定稅率、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。
6. 定明產製廠商登記、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,以利徵納雙方依循。
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。
財政部表示,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租稅公平,該條例之施行日期,依第26條規定,由行政院定之。該部配合本案完成立法,已擬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於本(100)年4月29日開始預告,預告期滿將參酌外界相關意見進行研修。該部將衡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辦理情形,報請行政院核定本條例施行日期,未來亦將加強對內及對外宣導,俾使該條例相關規定得以順利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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